奧克斯的遺憾:家電企業(yè)合同糾紛的典型

2009-05-30 20:50:11      挖貝網

  代理商惡性逃逸,分銷商追索廠家——商業(yè)慣例遭受法理“問責”

  債務危機挑戰(zhàn)傳統(tǒng)家電分銷制 責任機制有待廓清

  編者按/ 眾所周知,家電制造商在家電產品銷售過程中,皆采用區(qū)域經銷商實現(xiàn)大范圍、廣覆蓋的產品分銷,由區(qū)域經銷商再向下一層級梯度分銷,從而架構起一張密織全國的龐大分銷網。

  現(xiàn)在的問題是,當分銷商與代理商出現(xiàn)經濟糾紛時,家電制造商是否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進一步來說,家電制造商究竟應該如何善用法律來管控分銷通路,以避免陷入超重責任的泥淖?同時,作為弱勢一方的分銷商,到底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廠家、代理商、分銷商,敏感、脆弱的三方關系,三者之間的責權利、法律關系如何清晰界定、徹底厘清?

  針對福建東辰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辰公司”)訴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克斯公司”)、福建新宏勝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宏勝公司”)經銷合同糾紛一案,《中國經營報》為中國家電企業(yè)做出解析。

  李健的心情有點兒復雜,她一直在等待著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消息。

  “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函后,指示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那我們就得積極面對這樣一個局面。時至今日,再開庭的時間尚未可知。”身為奧克斯集團副總裁,李健從2008年“接手”東辰公司訴奧克斯公司、新宏勝公司經銷合同糾紛案,用她的話說,“這個案子一波三折、跌宕起伏”。

  三方關聯(lián)、一方逃逸、兩方糾結,看似單純的買賣合同糾紛,因兩級人民法院的迥異解讀,推導出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

  作為被告方,奧克斯公司一審勝訴、二審敗訴,其后,最高檢抗訴,最高院裁定,福建省高院擇機再審。多方觀點、往來交鋒,將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演繹得懸念迭生、熱鬧非凡。此案一旦形成事實判例,勢必將在家電企業(yè)中引起連鎖反應。而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也為家電制造企業(yè)的合同意識、法律意識提出了嚴肅考問。

  一審二審 迥然相異的結果

  3年了,郁德發(fā)始終難以完全釋懷。

  2005年年初,郁德發(fā)出任奧克斯空調福州營銷中心總經理。“新宏勝公司是奧克斯空調閩北地區(qū)的代理商,合作了4年多,一直比較順暢。這個公司銷售規(guī)模不大,通常情況每年能銷售5000萬元的空調。進入2005年之后新宏勝公司的日常經營每況愈下,這種情況我們也很著急。”

  2005年3月中旬,當時奧克斯正在推行淡季打款制度,新宏勝公司負責人洪武告之郁德發(fā),“公司賬上有400多萬元,希望能通過銀行做三方保兌倉業(yè)務(保兌倉業(yè)務是指以銀行信用為載體,以銀行承兌匯票為結算工具,由銀行控制貨權,賣方(或倉儲方)受托保管貨物并對承兌匯票保證金以外金額部分由賣方以貨物回購作為擔保措施,買方開出銀行承兌匯票,隨繳保證金、隨提貨的一種特定票據(jù)業(yè)務服務模式)。”

  3天時間里,郁德發(fā)和洪武見了兩次面,談得很融洽。后來,郁德發(fā)連續(xù)兩天撥打洪武手機一直無人接聽,“我當時就有點兒緊張了,趕緊找新宏勝公司的出納,這個出納和洪武是親戚,反復追問得知,洪武和他老婆已經卷款潛逃到國外去了。”

  郁德發(fā)連夜通知與新宏勝公司發(fā)生經濟往來的6家經銷商趕到福州開會,晚上10點開會,一直開到第二天早上7點。經請示空調公司總部,郁德發(fā)做出的應急之策是“以貨抵債”,“新宏勝公司的倉庫里還有價值200多萬元的空調,經銷商可以把這些貨提走銷售,以彌補損失。當時我建議各位經銷商從新宏勝公司管理員手中拿到提貨單,履行正規(guī)的提貨程序。東辰公司從新宏勝公司的倉庫里提走了價值60多萬元的奧克斯空調和10箱奧克斯手機。”郁德發(fā)說。

  新宏勝公司逃逸,使東辰公司蒙受了重大經濟損失。在與奧克斯公司交涉無果的前提下,東辰公司將奧克斯公司、新宏勝公司告上法庭。東辰公司在起訴書中指稱,自2004年8月27日至2005年3月19日,東辰公司先后向新宏勝公司付款580萬元,其他轉貨款66萬元,兩項合計646萬元。自2004年8月至2005年4月,東辰公司先后從新宏勝公司處提取了價值304.6萬元的貨物,新宏勝公司仍占有東辰公司貨款341.6萬元。東辰公司請求,判令奧克斯公司返還原告貨款341萬元,并賠償間接損失335000元,判令奧克斯公司向原告開具已提貨未開票部分的增值稅發(fā)票或賠償該部分相應的進項稅額損失。

  2006年3月8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被告新宏勝公司在判決生效后5日內向原告東辰公司返還341.6萬元,駁回東辰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東辰公司不服判決,遂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12月25日,福建省高院宣判:奧克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東辰公司341.6萬元,奧克斯公司應對東辰公司出具已提貨未開票部分的發(fā)票或賠償進項稅額損失26.7萬元。奧克斯公司不服終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當時,福建一家分銷商因5萬元貨款被新宏勝公司占有亦將奧克斯公司告上法庭,“那個官司也是一審勝訴,二審敗訴。”郁德發(fā)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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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方協(xié)議 爭議的焦點與核心

  2008年以來,這一樁買賣合同糾紛案再起波瀾。

  2008年6月2日,中國家用電器協(xié)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具公函指稱,“二級分銷商都是由一級分銷商來選擇和管理的,與制造企業(yè)沒有任何關系。在每一個大的家電企業(yè),都有幾萬個大大小小的分銷商,如果說下面的分銷商出現(xiàn)了經濟糾紛都要由制造企業(yè)來承擔責任的話,那中國的家電企業(yè)是無法生存下去的。”

  2008年春節(jié)前,奧克斯公司代表、東辰公司代表前往最高人民檢察院,接受詢問。200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抗訴書,抗訴書中指稱:奧克斯公司與新宏勝公司之間存在著買賣關系,新宏勝公司與東辰公司之間存在著買賣關系,奧克斯公司與東辰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關系。終審判決認定新宏勝公司與東辰公司之間不存在買賣關系,其理由不能成立;終審判決認定奧克斯公司與東辰公司之間是買賣關系,其理由不能成立。

  這是一段考驗邏輯思辨能力的法理表述。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征博士表示:“奧克斯與東辰公司是否存在事實上的買賣關系?這也需結合案件證據(jù)判斷,需要看奧克斯與新宏勝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是買賣合同關系還是委托代理關系,如果是委托代理關系,可參照《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加以判斷。”

  在實踐中,這種判斷通常是從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尋找依據(jù),如合同名稱中是否有“委托代理”字樣,合同內容中是否有“授權”等相關表述。而從雙方執(zhí)行的合同行為來看,要看雙方在供貨、付款方面構成有直接關系,如果上述條件都不存在,那么,在認定上就會更傾向于純粹的買賣關系,而不是代理關系。

  2004年9月23日,新宏勝公司與東辰公司、奧克斯公司簽訂過一份《2005年度奧克斯空調分銷與市場規(guī)范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分銷協(xié)議》),《分銷協(xié)議》就銷售模式進行了約定,新宏勝公司只能向簽約分銷商供貨,東辰公司也只能向新宏勝公司要貨。

  從上述案例來看,2004年11月21日,奧克斯公司與新宏勝公司簽訂了《2005年度奧克斯空調區(qū)域代理與市場規(guī)范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代銷協(xié)議》),約定實施嚴格的封閉區(qū)域代理模式,統(tǒng)一供貨價,統(tǒng)一控制貨源流向,同時還約定了打款進度、市場規(guī)范措施、各項獎懲措施、付款方式等。

  福建省高院在2006年12月25日做出的終審判決認為:東辰公司依照《分銷協(xié)議》的約定和奧克斯公司的《年度銷售政策》以及《月份經銷商打款政策》等,如期如數(shù)打款并提貨,是買方;新宏勝公司依照奧克斯公司的指令收取貨物后,向簽約分銷商原價提供貨物,其間無權確定產品的價款和銷售對象,也無權決定各項獎懲措施,其只是奧克斯公司具體義務的執(zhí)行者,即奧克斯的代理人,并非買賣關系獨立的一方主體,真正的賣方是奧克斯公司。

  然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抗訴書中披露:在實際履行中,新宏勝公司直接向奧克斯公司付款,直接從奧克斯公司提貨,奧克斯公司向新宏勝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東辰公司向新宏勝公司先付款后提貨,新宏勝公司對東辰公司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東辰公司與奧克斯公司之間沒有發(fā)生過直接的款貨往來。

  奧克斯公司與東辰公司是否存在事實上的買賣關系,這顯然已經成為此案的爭議焦點。這也將決定,當總分銷制遭遇債務危機時,誰來承擔最終的責任?

  商業(yè)慣例 呼喚更明確的司法界定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這關鍵看雙方在交貨的時候是否作過相關的意思表示。如果奧克斯公司在向東辰公司交貨時實際情況表明是自己向東辰公司交貨,或者東辰公司向新宏勝公司付款時表明要新宏勝公司代為交款,而奧克斯公司知道該情形時,表明奧克斯與東辰之間有事實上的買賣關系。而且,如果他們三方之間表現(xiàn)為代理關系時,也構成事實上的買賣關系。”

  要證明這些,需要合同以及更多合同細節(jié)上的支持。

  對此,《中國經營報》記者先后聯(lián)系上了福建亞太天正律師事務所李達律師、福建君立律師事務所徐軍律師。李達律師系東辰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軍律師系奧克斯公司委托代理人,他們均以“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之中”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值得回味的是,一位要求匿名的空調行業(yè)業(yè)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態(tài),“所謂代理,就是代為經營廠家的產品,從這個角度來說,廠家對分銷商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這也是一個慣例。”但這位業(yè)內人士亦承認,“廠家、代理商、分銷商簽署三方協(xié)議,廠家一般不會主動在合同中明確承諾保證分銷商的利益。”

  或者,作為總分銷制的商業(yè)慣例,在經濟危機侵襲之時,迫切需要司法解釋作出更為明確的指向,畢竟,這關系到整個產業(yè)秩序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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